小象供应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范

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大供应商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帮助供应商规范日常经营行为 ,小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小象相关规则规范特出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小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包括于第三方渠道(进行商品(含服务,下同)推广/销售的小象供应商。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七天无理由退货”,其是指消费者自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自物流显示签收商品的次日零时起计算,满168小时为七天),对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详见表1)且符合完好标准的商品,可向供应商发起7天无理由退货申请。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向供应商发出退货申请,超过时间期限未发出退货申请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应当保持商品及其附属配(附)件(包含商标吊牌、使用说明书等)的齐全,并能保持其原有的品质及功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和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详见表2)。

第四条:小象或法律规定要求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供应商和消费者单方或双方约定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无效。若供应商售卖的商品属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应在显著位置予以说明。若供应商售卖的商品属于可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范围,供应商选择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应在商品详情页显著位置予以说明。

显著位置特指在商品描述页面使用醒目的字体、易被浏览的便利位置作出提示;若小象提供“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者“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签,则可选择标签进行提示。

第五条:小象鼓励供应商向消费者提供更优于小象或法律规定要求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若供应商针对某商品设置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则供应商应自行履行相应承诺及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若消费者选择 “7天无理由退货”将商品退还供应商的,消费者需自行承担商品退还的运费,若商品为包邮商品,则消费者需自行承担商品退还供应商的运费;若商品未包邮或系供应商附条件包邮的,消费者部分退货致使无法满足包邮条件的,由消费者承担所有邮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供应商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若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供应商应当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表1:“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情形分类

表2 商品完好标准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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